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行为,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