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协管员、监督员,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