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协管员、监督员,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