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

被劝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