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