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