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