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