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