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