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