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