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自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间打场晒粮;

(五)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