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

(三)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扯电力、通讯线路;

(四)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六)装修房屋不影响建筑安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减少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