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沿海防潮堤、护岸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降低灾害损害。鼓励创新防潮堤建设模式,营造植物护岸、湿地等海岸生态系统,建设以抗御台风风暴潮为主,兼顾绿化、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目标的生态防潮堤。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