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对因潮汐侵蚀等自然灾害和开发利用等人类活动破坏的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

整治修复应当维护生态平衡,保留原始风貌,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