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树枝、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生物质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