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二)高空抛掷、扬撒散装物料的;(三)施工现场铺贴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的。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