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所配备的油气回收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油气运输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