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