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新建额定蒸发量三十五吨以下或者在其他区域新建额定蒸发量不满二十吨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