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加装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岸电。

港口、码头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排放要求的船舶燃油。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