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