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定点抽测、遥感监测复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重新检测。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