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