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

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使用纳入省规定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