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入驻相应的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