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入驻相应的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