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大气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数据,不得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委托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大气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