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统筹海岸带内海域和陆域开发利用,优化建设项目布局,规范各类主体的用海、用地管理,禁止超出生态环境承载力的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