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上溢油、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对赤潮、绿潮、外来物种侵袭等灾害,建立监测、巡查、调查、处置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和临海、用海单位的处置义务。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