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岸带生态保护相关的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灾害观测监测体系,合理布局监测能力和资源,提高海洋环境污染及自然灾害预警处理能力;建立海岸带地下水总体状况、水质、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及土壤盐渍化状况动态监测调查制度,建立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变化影像和文字档案,及时掌握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