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迁出,并给予适当补偿。禁止未批先用、超面积经营、擅自改变海域用途、随意倾废、违法占用航道等违规用海行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