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海岸带内的农田、林地、沿海绿化景观带等使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鼓励和推广在海岸带内使用生物、物理等无公害措施,防治农业、林业病虫害。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