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海岸带内的珍稀物种、特有物种和重要经济物种等进行分类排查登记,建立严格保护与利用制度;对外来物种进行排查,建立有效防控制度。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