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岸、入海河口、海湾等;

(五)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