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域:(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三)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岸、入海河口、海湾等;(五)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