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红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距离;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