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域:(一)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三)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四)滨海海岸生态廊道;(五)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环境脆弱岸段;(六)其他自然形态基本保持完好、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较好的区域。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