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推进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革命老区倾斜,改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考录和招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对长期在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业务培训、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