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财政稳定投入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县(市、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闽东苏区的县(市、区)和其他革命老区中欠发达的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把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