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重点促进原中央苏区、闽东苏区的县(市、区)和其他革命老区中欠发达的县(市、区)的发展,统筹安排相对较发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支援和帮扶原中央苏区、闽东苏区的县(市、区)和其他革命老区中欠发达的县(市、区),并把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村(居)作为挂钩驻点帮扶的重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乡(镇)、村(居)的发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援和帮扶所辖区域内欠发达的革命老区乡(镇)、村(居),对其在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