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的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前款所称革命“五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乡干部、老交通员、老接头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