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完善革命老区社会救助体系,推进革命老区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