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教育专项资金倾斜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革命老区教育信息化、现代化;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新建和改扩建县城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推动优质职业院校帮扶革命老区职业院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