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村庄优先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给予省级资金扶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对生存环境恶劣、难以有效改善的革命老区村、自然村实施移民搬迁,优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