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革命老区建设三级医院,实施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完善革命老区县(市、区)、乡(镇)、村(居)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