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革命老区的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