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或者配备后擅自关闭、拆卸的,或者发生故障不及时报告、不修复的,由海事、渔业等主管部门或者海警、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