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协调和推动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走私案件涉案货物、物品处理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