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变卖、销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