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变卖、销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