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集散地和经营场所,开展反走私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执法。

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应当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走私出岛的行为作为查处重点,加强对逃避海关监管的单位和人员,以及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对有从事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者政务网站等其他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其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