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对走私活动开展态势感知、预警预测、综合研判,发现涉嫌走私线索和行为,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