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三章 查缉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海事、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查缉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走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