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三章 查缉第十八条已废止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海南离岛免税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进口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